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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碎石矿山建设的通知

信息来源: 编辑: 审核: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03-02 点击: 次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提升环境保护水平,打造“安全、环保、健康”的新型绿色矿山,加强采矿权统一配号管理和宏观调控,优化采碎石矿山布

局和资源配置,防止矿产资源开发“此消彼长”导致产业结构失衡,提高碎石资源对国民经济的保障能力,促进矿业经济健康有序发

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控制采碎石矿山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碎石资源矿业权设置区划的编制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中碎石资源矿业权区划的设置工作,在认真做好本行政

区域内资源赋存特点和分布规律、资源储量和潜力等基础工作调研的前提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碎石资源勘查开采现状、集中与分散布

局状况,以及矿产资源宏观调控政策和本地区实际需求,合理布局采碎石矿山和配置碎石资源,在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中科学划定开

采规划区块和集中区、备选区,保障当地城镇建设资源需求,保护当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碎石矿产资源开发健康秩序。

二、严格采碎石矿山总量控制

采碎石矿山建设必须严格控制矿山总量和新建矿山最低生产规模准入标准。新设采碎石矿山必须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

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规范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82号)及有关矿山总量控制和最低生产规模准入标准文件的规定;

除列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或与之配套的矿山项目外,现有按照规定应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非煤矿山数量已经超过渝府办发〔2013〕182

号文规定控制总量的区县,一律不得审批出让新的采碎石矿山采矿权。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要求,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将逐步

淘汰采矿业,除市政府批准设立碎石基地内的采碎石矿山外,禁止新建、改扩建采碎石矿山。

三、加强采碎石矿山审批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碎石供需(含外销)情况,合理布局采碎石矿山和配置资源,做到碎石资

源供需平衡,切实提升采碎石矿山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采碎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国土资源部规定和规范采碎石矿山开采秩序的需要,除水泥用石灰岩矿山、储量规模或设计生产规模在中型以上(含中型)的建筑

碎石矿山的审批发证外,其余采碎石矿山均由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发证。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清理并上报相关信息数据。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审批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采碎石矿山进行清

理,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由市局审批发证采碎石矿山的清单和采矿权审批信息数据上报备案。

(二)相关问题的处置原则。2016年4月1日前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经完成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新建、扩大矿区范围、

延续采碎石矿山,采矿许可证继续有效,到期前按规定向市局申请延续登记。申请人编制完成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矿产资源开发

利用方案、储量核实报告、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等相关技术报告,已经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或储量核

实报告已备案登记,予以认可;尚未评审或未通过的,按照市局评审相关要求进行。

(三)统一下达采矿权出让计划。主城九区及周边的采碎石矿山,以及由市局审批发证的新建、改扩建、调整矿区范围的采碎石矿山,

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纳入采矿权出让计划,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市局。

市局对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采矿权出让计划,委托中介机构复核、集体会审、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采矿权出让计划。

(四)加强采碎石矿山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采碎石矿山企业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不

得采取破坏性方法采矿。矿山企业开采矿种应当与采矿许可证登记矿种一致,凡发现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登记矿种不一致的矿山,要

及时纠正,并严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同时,坚决杜绝假借公益项目名义,或采取备案制、下放乡

镇审批等方式,不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违法审批、建设采碎石矿山,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五、其他

(一)采碎石矿山。本通知中采碎石矿山包括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和其他建筑材料用碎石矿山。

(二)分区。本通知中主城及周边是指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璧山区、

铜梁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14个区;远郊区县指的是主城及周边之外的区县(自治县)。

(三)规模。本通知储量规模中型以上(含中型),是指水泥用石灰岩矿山为1500万吨以上(含1500万吨),其他建筑用建筑类碎石矿

山为10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0万立方米);设计生产规模中型以上(含中型),是指设计生产规模为50万吨/年以上(含50万吨/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本通知下发前,市局印发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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