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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编辑: 审核: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3-12-30 点击: 次 字号:

巫山府办发〔2013138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山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巫山县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219    

 

巫山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及其部门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完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8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指由县政府及部门为提供基础性、公益性服务直接举借或通过合法担保形式形成的债务。

第三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举借有度,偿还有方,管理有序,监控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效果和影响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举债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县政府依据全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相关经济指标控制债务总规模。

第六条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主体包括县级部门、融资平台等单位(以下统称举债单位)。

第七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申报范围:

(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交通运输、农林水、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

(二)发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环保、扶贫等公益事业;

(三)自然灾害救助;

(四)其他需要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八条 举债单位在举借政府性债务前应向县政府申报债务举借计划。

第九条 经县政府审批后,举债单位应向县财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备案:

(一)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内容、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和利率,明确还款时限,还款来源与逾期还款、不还款的责任,以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负责本单位债务工作的财务人员和分管领导名单。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举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债务举借计划,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借款申请,在签订《借款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主体不得擅自举债和越权举债,不得擅自提供担保,不得向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及个人举债。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为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债务统计、评价、预警、管理、控制等工作,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报备机制,举债单位每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本单位的借款、债务资金使用以及还款情况报县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举债单位的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五条 举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性债务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举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通过竞争性或者市场化行为可以替代的投融资项目原则上不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确需使用的,应当报县政府批准。

第四章 偿还责任

 第十八条 政府性债务偿还,实行“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

第十九条 经县政府批准,确需财政预算资金偿还的债务,应当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举债单位其法定代表人为偿债主体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举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新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组织偿还全部政府性债务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举债单位应当按照借款协议或合同偿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其中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应当按照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属担保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举债单位实行重组、改组或者变更经营范围、贷款地点的项目,应当由新成立的单位承担相应的债务或担保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举债单位破产,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程序确定债务人或担保人。

第二十四条 由县财政直接借款或者转贷的项目,应当通过县财政偿还。最终举债单位应当按照还款计划,按期将还款资金存入县财政局指定的还款账户。

第二十五条 举债单位的还款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县财政部门可以冻结其财政拨款或其他财政资金等办法筹集资金,代其偿还债务。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出具承诺或担保的项目,由最终举债单位负责直接向贷款人偿还。

第二十七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由县财政设立偿债准备金专户进行管理,单独核算,保证用于政府性债务资金本息的偿还。未经县政府批准,偿债准备金不得调出或改变资金用途。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举债单位应当努力降低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风险,不得违规举借融资成本较高的贷款、信托、BT、承诺固定收益的BOT和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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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举债单位应当在县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用于政府性债务资金本息的偿还。

第三十条 县政府应当根据政府性债务的偿还需要,确定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规模。每年偿债准备金数额一般为当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2%4%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建立偿债准备金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政府性债务资金银行存款利息净收入;

(三)提前收回的政府性债务资金;

(四)最终债务人缴存的偿债准备金;

(五)其他可以用作还款来源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对全县的政府性债务进行科学、合理和有效的规模和风险控制,建立政府性债务预警管理机制,及时跟踪分析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制定有效的防范和化解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建立债务风险查处机制。县监察局牵头每年对部门的债务管控情况及效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和处理,同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纳入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实绩考核。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举债单位应当接受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的监督,年终向监督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报告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性债务的;

(二)未按偿债计划及时归还政府性债务的;

(三)虚报项目,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偿债资金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罚、处理、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向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举借或以担保方式形成的政府性债务,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一律不得举债和提供债务担保。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巫山县财政局负债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巫山县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的控制,规范对外借款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渝财库〔201352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指财政国库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及财政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借款指县财政部门向预算单位及国有公司提供货币资金使用,借款单位到期偿还或财政追加预算转列支出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借款的条件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应坚持“财政借款、单位管理、审计监督”和“谁借款、谁偿还”的原则。

第五条 预算单位或国有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县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借款:

(一)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社会安全稳定等公共突发事件紧急性借款;

(二)重点项目资金预算已下达,因上级财政资金调度未到位,为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急需用款;

(三)县本级预算已确定,因收入暂未实现,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急需用款;

(四)经批准的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须经县政府批准。 

第三章 对外借款办理程序

 第七条 借款单位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载明借款项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及还款来源,经县财政局初审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实行合同制管理,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审批意见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第九条 借款单位依据县政府审批意见和借款合同,出具《借款凭证》,经县财政局长初审、分管县长审核、县长审批后,由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四章 对外借款的回收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到期10日前,县财政部门向借款单位发出到期还款通知书,通知借款单位按期偿还借款。

第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借款单位可以提前还款:

(一)涉及重大自然灾害、社会安全稳定等公共突发事件,县政府已列入财政预算追加安排的;

(二)上级财政将重点项目资金调度到位,借款单位办理资金拨款手续,县财政将借款转列支出的;

(三)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其收入已实现,由借款单位办理拨款手续,县财政将借款转列支出的;

(四)其他临时性借款,县财政列入本级预算追加的。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偿还的,借款单位应向县政府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经批准后与县财政部门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第五章 对外借款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查借款单位申请借款事项,对不符合借款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借款单位要切实加强借入资金管理,确保借入资金专款专用,严禁将借入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借款单位要采取盘活存量资产、积极申报项目以及争取上级支持等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借款按期偿还。对到期不偿还或逾期不办理延期还款手续的,凡属预算单位的由县财政部门冻结其财政拨款,非预算单位由县财政部门依法追收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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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借款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套取财政资金以及到期不偿还又不申请延期还款的、财政部门未经审批擅自对外借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罚、处理、处分。

第十七条 切实加强对借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县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借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审计部门要将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纳入专项审计,县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违规挪用资金的处罚处分力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借款报备机制,按月向县政府报告财政性资金出借及收回情况。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巫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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