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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 编辑: 审核: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3-11-15 点击: 次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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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电子公文专用章

 

      核收: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6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林木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不分地区,按附件1执行。

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2执行。

林地上林木补偿标准按每亩4800元执行。

其它地类零星树木补偿标准按附件3执行。

其它地上构(附)着物(含农村宅基地范围内)补偿标准按附件4执行。

二、本通知自20131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311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标准办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巫山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巫山县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3.巫山县征地零星栽种树木补偿标准

4.巫山县征收土地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13930    

附件1

 

巫山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结构

类别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钢砼结构

框架(剪力墙)现浇盖

630

砖混结构

砖墙(条石)预制盖

580

砖墙(条石)瓦盖

560

砖木结构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480

砖墙(片石)瓦盖

420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390

土墙结构

土墙瓦盖

360

石棉瓦、玻纤瓦盖

330

简易结构

砖柱(石柱、木柱)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

180

简易棚房

90

说明:1房屋层高在2.4以下(不含2.4),1.5以上(含1.5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以下(不含1.5),1以上(含1)的,按同类

房屋标准的50%计算补偿。

3.房屋层高在1以下(不含1)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计算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附件2

 

巫山县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蔬菜类

(含经济作物类)

2600

粮食类

1800

说明:1蔬菜类是指经过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蔬菜基地。

2.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作物,可按粮食类

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补偿费。

3专用鱼池按水平面面积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

标准与蔬菜类标准一致。

4.集中成片栽种的经济果树,可按蔬菜类补偿标准

上浮30%计算补偿费。

 

 

 

 

附件3

 

巫山县征地零星栽种树木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果树

移栽嫁接苗

直径24厘米(含2厘米,下同)

直径47厘米

直径710厘米

直径1013厘米

直径1316厘米

3

24

27

53

93

132

不分树种,直径以主干离地1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2厘米增加补偿20元。

香蕉

(芭蕉)

新栽未结果

510

1015

3

40

53

16株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葡萄

新移栽苗

直径12厘米

直径23厘米

直径34厘米

3

6

12

24

直径在4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桑树

直径2厘米以下

直径25厘米

直径58厘米

直径810厘米

3

5

12

24

直径1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杂树

直径3厘米以下

直径35厘米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15厘米

直径1520厘米

2

5

9

17

30

以主干离地面1.2处为准,直径2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干果树

直径5厘米以下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15厘米

12

24

36

以离地高1处直径为准,包括核桃、板粟、棕树、油橄榄、乌桕、油桐、皂角等,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慈竹杂竹等

小笼(20根以下)

大笼(2140根)

40

53

40根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楠竹

直径5厘米以下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厘米以上

10

17

30

以离地1.2处的直径为准。

凤尾竹

小窝(2030根)

大窝(3050根)

15

24

20根以下,50根以上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万年青

按窝计算

2

 

花木

木本花

草本花

3

0.2

盆栽花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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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经补偿后的林木由被征地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处置,

超过规定时限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

附件4

巫山县征收土地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称

 

单位

单价(元)

 

堡坎围墙

条石

片石

土围墙

立方米

70

62

52

8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道路

水泥路面

碎石(含条石)泥结路面

简易路面(机耕道)

平方米

70

50

25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10厘米按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

砖瓦

石灰窑

 

6000

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偿。

水井

条石

水泥

简易

立方米

60

30

15

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

坟墓

土坟

碑坟

2000

3000

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坟主处理。双人坟按2倍补偿。

地坝

三合土

石板

水泥

平方米

10

15

20

30

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偿。

贮水池

条石、坚石硬打

三合土、水泥

立方米

44

14

6

农民自建室内粪坑和燕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标准补偿的粪池、贮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水渠

条石、砖砌

片石(砖、三合土)

立方米

60

27

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

电杆

9以上圆电杆

120

电杆、电线指乡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电线按距离计算。

水泥方电杆(含9以下圆电杆)

70

电线

室外照明电线

2

动力电线

4

水管

室外饮水管

4

不含市政管网,且塑料管不予补偿。

钢架

大棚

钢架薄膜

4000

 

生活用灶

 

250

 

沼气池

 

1000

未使用的不补

地窖

 

200

 

洗衣台

 

150

 

粪池

 

200

 

有线电视

 

200

移户费

电话

 

90

移户费

堰塘

 

立方米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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