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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电子公文专用章 年 月 日 核收: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6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林木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不分地区,按附件1执行。
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2执行。
林地上林木补偿标准按每亩4800元执行。
其它地类零星树木补偿标准按附件3执行。
其它地上构(附)着物(含农村宅基地范围内)补偿标准按附件4执行。
二、本通知自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巫山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巫山县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3.巫山县征地零星栽种树木补偿标准
4.巫山县征收土地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巫山县人民政府
附件1
巫山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结构 类别 |
房屋结构 |
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
钢砼结构 |
框架(剪力墙)现浇盖 |
630 |
|
砖混结构 |
砖墙(条石)预制盖 |
580 |
|
砖墙(条石)瓦盖 |
560 |
||
砖木结构 |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
480 |
|
砖墙(片石)瓦盖 |
420 |
||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
390 |
||
土墙结构 |
土墙瓦盖 |
360 |
|
石棉瓦、玻纤瓦盖 |
330 |
||
简易结构 |
砖柱(石柱、木柱)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 |
180 |
|
简易棚房 |
90 |
说明:1.房屋层高在
2.房屋层高在
房屋标准的50%计算补偿。
3.房屋层高在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附件2
巫山县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作 物 类 别 |
标 准 |
蔬菜类 (含经济作物类) |
2600 |
粮食类 |
1800 |
说明:1.蔬菜类是指经过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蔬菜基地。
2.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作物,可按粮食类
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补偿费。
3.专用鱼池按水平面面积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
标准与蔬菜类标准一致。
4.集中成片栽种的经济果树,可按蔬菜类补偿标准
上浮30%计算补偿费。
附件3
巫山县征地零星栽种树木补偿标准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果树 |
移栽嫁接苗 直径2— 直径4— 直径7— 直径10— 直径13— |
株 株 株 株 株 株 |
3 24 27 53 93 132 |
不分树种,直径以主干离地 |
香蕉 (芭蕉) |
新栽未结果 5—10株 10—15株 |
株 窝 窝 |
3 40 53 |
16株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
葡萄 |
新移栽苗 直径1— 直径2— 直径3— |
株 株 株 株 |
3 6 12 24 |
直径在 |
桑树 |
直径 直径2— 直径5— 直径8— |
株 株 株 株 |
3 5 12 24 |
直径 |
杂树 |
直径 直径3— 直径5— 直径10— 直径15— |
株 株 株 株 株 |
2 5 9 17 30 |
以主干离地面 |
干果树 |
直径 直径5— 直径10— |
株 株 株 |
12 24 36 |
以离地高 |
慈竹杂竹等 |
小笼(20根以下) 大笼(21—40根) |
笼 笼 |
40 53 |
40根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
楠竹 |
直径 直径5— 直径 |
根 根 根 |
10 17 30 |
以离地 |
凤尾竹 |
小窝(20—30根) 大窝(30—50根) |
窝 窝 |
15 24 |
20根以下,50根以上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
万年青 |
按窝计算 |
窝 |
2 |
|
花木 |
木本花 草本花 |
株 株 |
3 0.2 |
盆栽花一律不予补偿。 |
说明:经补偿后的林木由被征地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处置,
超过规定时限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
附件4
巫山县征收土地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称 |
结 构 |
单位 |
单价(元) |
备 注 |
堡坎围墙 |
条石 砖 片石 土围墙 |
立方米 |
70 62 52 8 |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
道路 |
水泥路面 碎石(含条石)泥结路面 简易路面(机耕道) |
平方米 |
70 50 25 |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 |
砖瓦 石灰窑 |
|
座 |
6000 |
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偿。 |
水井 |
条石 水泥 简易 |
立方米 |
60 30 15 |
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 |
坟墓 |
土坟 碑坟 |
座 |
2000 3000 |
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坟主处理。双人坟按2倍补偿。 |
地坝 |
土 三合土 石板 水泥 |
平方米 |
10 15 20 30 |
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偿。 |
贮水池 |
条石、坚石硬打 三合土、水泥 土 |
立方米 |
44 14 6 |
农民自建室内粪坑和燕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标准补偿的粪池、贮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
水渠 |
条石、砖砌 片石(砖、三合土) |
立方米 |
60 27 |
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 |
电杆 |
|
根 |
120 |
电杆、电线指乡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电线按距离计算。 |
水泥方电杆(含 |
根 |
70 | ||
电线 |
室外照明电线 |
米 |
2 | |
动力电线 |
米 |
4 | ||
水管 |
室外饮水管 |
米 |
4 |
不含市政管网,且塑料管不予补偿。 |
钢架 大棚 |
钢架薄膜 |
亩 |
4000 |
|
生活用灶 |
|
个 |
250 |
|
沼气池 |
|
个 |
1000 |
未使用的不补 |
地窖 |
|
个 |
200 |
|
洗衣台 |
|
个 |
150 |
|
粪池 |
|
个 |
200 |
|
有线电视 |
|
户 |
200 |
移户费 |
电话 |
|
户 |
90 |
移户费 |
堰塘 |
|
立方米 |
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