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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规范公务用车管理的意见

信息来源: 编辑: 审核: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3-11-15 点击: 次 字号:

 

为巩固和扩大全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切实推进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经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在《中共巫山县委办公室、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意见》(巫山委办发〔2012〕6号)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编制管理

(一)按照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精神,除中央已明确的17个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系统)中涉及县级地方管理的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农业、林业、交通、纪检监察等部门外,不再扩大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

(二)按照分别核定、统一管理原则,由县机关事务局、县财政局分别对一般公务用车、执勤执法车编制进行初核,再经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车办)统一管理。

(三)各单位无空余编制不得申购车辆,确需新购车辆的,必须在不超过新核编制的前提下,按照“报废一辆、更新一辆”的原则,办结车辆报废手续并报县公车办备案后,方可申请购车。

(四)市级主管部门给县级下属单位统一配备车辆的,县级单位需凭市级部门相关文件,按照车辆申购报批程序向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申请使用车辆编制。若无空余编制的,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将根据具体情况审批。

二、审批采购

(一)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申请购置公务用车的,一般公务用车、特种车由县机关事务局受理,执勤执法车由县财政局受理,再由县公车办汇总后统一提交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二)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集中研究车辆审批、更新、处置等事宜,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若工作需要也可适时召开。

(三)经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批准购买的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执勤执法车、特种车,按公务用车管理职责范围,由县机关事务局、县财政局按政府采购程序统一组织采购,各单位不得擅自采购。

(四)采购车辆应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对于少量涉及专业性较强的特种车,经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后,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三、日常管理

(一)严格落实公务用车管理“一把手”负责制。由各单位“一把手”与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落实分管负责人,具体分管车辆管理工作;落实专门科室人员,具体做好车辆管理日常工作,包括编制、台账、油料、维修、保险、安全及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等。

(二)按照“应登尽登”原则,建立车辆资产台账,将本单位所有车辆信息登记在册,做到公务车辆主管部门、县交巡警大队、车辆所在单位等信息相吻合,确保无错登、无漏登。按照“一车一档”原则,建立车辆纸质档案,包括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行驶证等复印件,以及购车批文和车辆彩色照片。

(三)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车辆油料、维修、保险管理制度,降低运行成本。油料方面,制定百公里耗油标准,实行加油双卡和油费报销次清制度;维修方面,实行修前申报、定点维修、损件回收等制度;保险方面,对全县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实行统一招标采购,各单位在中标的保险公司中选择承保单位。

(四)严格实行车辆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原则上应将本单位所有车辆集中到专门科室人员管理,统一安排、调度车辆,不得由各科室分散管理,确保车辆高效使用。

(五)加强公务车辆停放封存管理。原则上除工作时间外,车辆必须统一停放到规定地点,不得随意停放。特别是春节、清明节、五一节、国庆节、中秋节等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或紧急情况经按干部管理权限申报批准的外,其余车辆必须入库封存,收缴钥匙。

(六)严禁违规驾驶公务用车。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务用车的,县管领导干部由其本人向县委组织部书面报告,经初审后,报县委主要领导审批;一般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初审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经审批同意的,县管领导干部应在15日内将审批手续报送县纪委建卡登记,一般干部应及时在本单位建卡登记。

(七)建立健全公务用车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每日例检、每月例行保养、每季度二级维护保养。建立驾驶员教育制度,每月对驾驶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制、行车文明礼仪教育,引导、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四、监督检查

(一)建立公务车辆管理动态检查机制。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会同县机关事务局、县财政局、县交巡警大队等相关单位,不定期对各单位车辆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时段为法定节假日、双休日;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是否擅自购车、超编超标购车,是否公车私用,是否违规驾驶公车,是否违规停放,是否租借、挂靠、调换、占用其他或下属单位车辆,是否落实车辆管理责任,是否建立车辆资产台账,是否建立完善车辆日常使用管理制度等。

(二)加强责任追究,对没有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巫山委办发〔2012〕6号文件和本文件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从严从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严重违法行为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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