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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违法种类及行政处罚依据
行为 | 处罚种类 | 法规、规章依据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商品房预售 | 擅自预售 商品房 | 房地产法第76条 | 责令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城市房屋开发经营管理 条例第39条 | 责令停止违法,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38条 | 责令停止违法,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 ||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 管理条例第51条 | 责令停止交易,退还预付款,并处收取预付款5%-10%的罚款 | ||
未按规定申办房地产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 条例第50条 | 责令责任人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给予转让价款的5%-1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挪用商品房预售款 |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条例第56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预售款5%-10%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注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议建设部门降低或取消开发资质,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续表见后)
行为 | 处罚种类 | 法规、规章依据 | 处罚处罚种类 |
房 地 产 中 介 | 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资格 |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4条 | 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罚;1、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中介业务,可并处以1万元-3万元的罚款。2、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证书的收回资格证书或公告证书作废,并可处1-3万元的罚款。3、房地产中介人员在中介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收回资格证书或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1-3万元以下的罚款。4、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3条 | 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 并可处以2万元—3万元的罚款 | |
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或超越执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 |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54条 | 责令限期改正, 可处1000—10000元的罚款 | |
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或者取得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个人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55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处200—1000元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调销其资格证书 |
房地产登记 | 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房屋权属证书的 | 城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办法第36条 | 登记机关收回房屋权属证书或公告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 | 城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办法第36条 | 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 | 城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办法第36条 | 没收证书,登记机关可以对当事人处以1-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
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资料报房地产主管部门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1条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3万元的罚款 | |
房地产租赁 | 涂改、伪造《房屋租赁证书》的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2条 | 注销证书,并可处罚款 |
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书》的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2条 | 责令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 |
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2条 | 租赁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 |
商品房销售 | 商品房重复销售(未解除买卖合同前,将商品房再销售他人)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9条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按套内面积计价销售商品房,或未经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 |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第53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行为所得及商品房交易额5%-10%的罚款, | |
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 办法第42条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3 万元罚款。 | |
房 屋 拆 迁 | 未取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34条 | 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50元的罚款。 |
重庆市房屋拆迁条例第52条 | 责令停止拆迁或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20000元的罚款。 | ||
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35条 | 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3%的罚款 | |
拆迁人未按拆迁许可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委托未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36条 | 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拆迁许可证 | |
重庆市房屋拆迁条例第52条 | 责令停止拆迁或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20000元的罚款。 | ||
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36条 | 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拆迁许可证 | |
重庆市房屋拆迁条例第53条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安置,并可处5000-30000的罚款 | ||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37条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服务费25%-50%的罚款。 | ||
重庆市房屋拆迁条例第54条 | 其用地规划变更手续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万元的罚款。 | ||
擅自提高或降低安置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安置范围。 | 重庆市房屋拆迁条例第52条 | 责令停止拆迁或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20000元的罚款。 | |
拆迁人不按规定报送拆迁档案资料的。 | 重庆市房屋拆迁条例第55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00-5000元的罚款。 | |
拆迁人未按民用住宅设计规范的基本要求和质量标准房屋安置被拆迁人 | 重庆市房屋拆迁条例第56条 | 责令限期整改,或限期另行安置,并可处1万-3万元的罚款。 |
房产行政处罚程序、时限
类型 区别 | 简 易 程 序 | 一 般 程 序 | ||
共 同 点 | 1、 均为行政处罚 2、 执法时出示执法证,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 3、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4、 处罚法定依据充分 5、 当事人不服可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6、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处以罚款,(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暂缓和分期交) 7、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区 别 | 方式 |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种类 | 对公民作出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 ①罚款②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③责令停产停业④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 ||
程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