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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规范工作方案
(2013—2015年)
为认真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规范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8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规范工作,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打造“安全、环保、健康”的新型矿山,促进全县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金属非金属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底,全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总数控制在40个以内(不含安全风险较低的温泉、矿泉水、岩盐和不采用爆破作业的型材砂石等)。无证开采等非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破坏浪费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矿山布局进一步合理,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各类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持续下降,努力杜绝较大以上事故。
二、矿山整顿规范工作重点
(一)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未提出延续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对限期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施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与开采设计不相符,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矿山未按规定实测图,采场管理混乱的;
6.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
7.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
8.三等以上尾矿库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
9.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10.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命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4.露天采石场采用顺层切坡、掏底开采的;
5.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6.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三、矿山整顿关闭标准
(一)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二)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三)地下矿山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履行闭库程序。
(四)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五)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破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六)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四、细化工作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
(二)确定工作对象。
(三)依法开展工作。
(四)严格检查验收。
五、明确工作职责
(一)有关乡镇。乡镇人民政府是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金属非金属整顿规范工作,按期完成整顿规范工作目标任务;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失业人员培训和再就业、工伤处理、地质灾害等整顿规范后续工作。
(二)县信访办。负责做好关闭企业上访人员的接待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县公安局。负责收缴关闭矿山和非法开采矿山的民爆物品,依法吊(注)销民爆物品使用证;负责维护整顿规范工作秩序。
(四)县监察局。负责将整顿规范工作纳入行政监察范筹,对整顿规范工作中未认真履职的乡镇、部门、有关单位及违规违纪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五)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关闭矿山专项资金,会同县国土房管局制定关闭矿山剩余采矿权价款退还办法。
(六)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有关乡镇及单位妥善安置关闭矿山职工,督促企业处理好职工社会保险问题;负责对关闭矿山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再就业安置等工作。
(七)县国土房管局。负责依法吊(注)销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负责打击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负责制定关闭矿山剩余采矿权价款退还办法。
(八)县环保局。负责矿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九)县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规范工作;负责打击证照不齐和持过期证照采矿等违法生产行为;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关闭工作;负责矿山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县工商局。负责依法吊(注)销关闭矿山工商营业执照;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市场监管。
(十一)县电力公司。负责切断关闭矿山和非法开采矿山的供电电源,拆除电力设施,查处非法供电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成立全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贺玮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主任曹启志任副组长,县信访办、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安监局,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金属非金属整顿规范工作。
(二)严厉打非治违,完善执法机制。各乡镇、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始终保持矿山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完善联合执法机制,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积极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规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协商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整顿规范工作顺利开展。
(三)抓好整顿关闭,严格准入条件。对符合关闭条件的矿山,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程序依法做好关闭工作,认真落实吊销证照、拆除设施设备、封闭井筒等各项措施,确保关闭到位,严防死灰复燃。要将整顿规范工作与提高准入门槛、淘汰落后产能有机结合,促进安全保障能力整体提升。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准入条件,新建碎石矿山矿山规模不低于每年20万吨,且可开采储量不少于3年,整合及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新增划资源的碎石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每年10万吨;新办页岩矿山矿山规模不低于每年5万吨,且可开采储量不少于3年,整合及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新增划资源的页岩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每年3万吨。
(四)强化督促检查,维护社会稳定。各乡镇、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将整顿规范工作范围、内容及要求在我县主要媒体进行公布。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整顿规范工作中来。要加大日常检查巡查力度,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考核奖惩,确保按时完成任务。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整顿规范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做好信访稳控工作,积极化解各类矛盾,确保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