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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集中开展煤炭行业“剿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信息来源: 编辑: 审核: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3-11-15 点击: 次 字号:

巫山县集中开展煤炭行业“剿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全国“打非治违”工作推进视频会、全市安全生产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工作部署和要求,为严厉打击全县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从根本上遏制煤矿事故发生,县委、县政府决定开展全县煤炭行业“剿非治违”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切实理顺煤炭产业秩序,保护合法煤矿正常生产建设行为,依法从重从快、全面彻底打击各类煤矿非法违法开采,严格规范煤炭生产建设行为,坚决杜绝煤矿安全事故;建立健全煤炭产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长效管理机制。

(一)整治对象

1.彻底剿灭煤炭非法开采行为

(1)非法采煤窝点;

(2)未经审批或违反许可非法勘探煤炭资源或以探代采的;

(3)关闭煤矿死灰复燃的;

(4)关闭后拟资源整合利用但未依法履行相关审批和建设程序的;

(5)超层越界开采的。

2.对煤炭开采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大整治

(1)矿井证照不齐、过期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组织生产的;

(2)矿区范围内未经设计的井筒或已设计但未经审批同意擅自接替的井筒;

(3)一个矿井多套生产系统生产或建设的;

(4)煤矿建设项目未按设计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擅自生产、超建设工期未停止建设的;

(5)煤矿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级别评定为C级,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6)煤矿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级别评定为D级,经停产整顿仍不符合要求未实施关闭的。

(二)整治标准

1.非法开采行为整治标准

(1)本方案第一条第一款罗列的第1、2、3、4项情形,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并由乡镇政府标注标识,层层落实监管责任人;对构成非法采矿罪的,抓捕业主,追究刑事责任。

(2)本方案第一条第一款罗列的第5项情形,按照《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2.违法违规行为整治标准

(1)本方案第一条第二款罗列的第1、4、5项情形,一律停产整顿,并落实监管责任人。

(2)本方案第一条第二款罗列的第2、6项情形,一律停工停产,封闭井筒,切断电源,并落实监管责任人。

(3)本方案第一条第二款罗列的第3项情形,按照设计要求只能保留一套生产系统,其余生产系统一律停工停产,封闭井筒,切断电源,并落实监管责任人。

二、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

经研究,成立巫山县煤炭行业“剿非治违”专项行动指挥部:

指  挥  长:李春奎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陈绍丛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 指 挥 长:金  烽    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邓昌君    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

贺  玮    县政府副县长

金  亚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成       员:曹启志    县府办党组成员、督查室主任

何  斌    县法院副院长

骆大树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  勇    县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陶  伟    县公安局副局长

汪忠来    县国土房管局局长

黄  勇    县安监局局长

聂必红    县林业局局长

周明平    县煤管局局长

袁远华    县工商局局长

李贤初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指挥部下设综合组、执法保障组、政策技术组和三个执法大队。

综合组负责上下联络、宣传统计、综合协调以及指挥部日常工作等。组长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陈绍丛同志兼任,副组长由县府办督查室主任曹启志、县安监局局长黄勇、县煤管局局长周明平同志担任,成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执法保障组负责“剿非治违”专项行动秩序维护、工作督查督办。组长由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金亚同志兼任,副组长由县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陈勇,县公安局副局长陶伟,县法院副院长何斌,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骆大树同志担任,成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政策技术组负责合法井口的认定、涉嫌采矿非法违法行为的技术鉴定、对专项行动过程中相关政策和技术把关。组长由县政府副县长贺玮同志兼任,副组长由县国土房管局局长汪忠来、县林业局局长聂必红、县煤管局副局长杨元堂、县公安局副局长陶伟同志担任,成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三个“剿非治违”执法大队分片负责专项行动具体工作,严厉打击全县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彻底关闭非法煤矿,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确保煤炭生产健康持续发展。

“剿非治违”执法一大队负责骡坪镇、建平乡、大溪乡、曲尺乡“剿非治违”专项行动,由县煤管局党组书记朱崇勇同志任大队长,有关乡镇书记、乡镇长任副大队长,队员从煤管局抽调5人,公安局、安监局、国土房管局、林业局、供电公司各抽调1人。

“剿非治违”执法二大队负责福田镇、龙溪镇、三溪乡、两坪乡“剿非治违”专项行动,由县煤管局副局长杨元堂同志任大队长,有关乡镇书记、乡镇长任副大队长,队员从煤管局抽调5人、公安局、安监局、国土房管局、林业局、供电公司各抽调1人。

“剿非治违”执法三大队负责邓家土家族乡、笃坪乡、红椿土家族乡、抱龙镇、庙宇镇、官渡镇“剿非治违”专项行动,由县煤炭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曾常青同志任大队长,有关乡镇书记、乡镇长任副大队长,队员从煤管局抽调5人、公安局、安监局、国土房管局、林业局、供电公司各抽调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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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职责分工

县监察局:负责对参与专项行动工作的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县煤管局:负责专项行动的布置指导、动态信息收集、检查验收、总结评比等工作;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负责督促乡镇关闭非法煤矿、填实井筒,牵头组织验收乡镇对非法煤矿关闭情况;将涉嫌盗采国家资源的犯罪行为人交由县国土部门,由国土部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县公安局:负责非法煤矿的民爆物品堵控、追缴和查处;负责侦破非法开采案件和抓捕涉嫌犯罪人员;对煤矿监管监察、国土等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采矿、重大安全事故等犯罪案件,及时立案侦查,并依法严肃处理;维护专项行动安全和工作秩序;配合煤管局对违法生产矿井及时停供、查封民爆物品。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依法保护国家资源,严肃查处合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破坏浪费矿产资源行为;及时界定煤矿开采的合法性,对非法开采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做好煤炭资源非法开采破坏程度评估,并及时提供给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人;积极争取关闭矿井剩余资源利用政策,将可利用资源尽早合法化。

县林业局:负责加强林木和林地管理,严禁为非法生产煤矿供应坑木,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煤矿坑木来源,及时追缴、处罚林木供应商,按相关规定对非法林木采划和对非法开采煤矿供应林木的,立案侦查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罚。

县工商局:及时吊销关闭矿井的工商营业执照。

县供电公司:负责加强煤矿供电管理,严禁为非法生产煤矿供应电力;对依法关闭的矿井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施;停止向合法矿井范围内的违法建设井口供电,并切断电源。

涉煤乡镇:要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完善“五层”监管机制,健全工作档案,畅通信息渠道,加大关闭后巡查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巫山县煤矿“剿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目标责任书》,确保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四、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为期68天。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10月25日—10月28日)

一是各乡镇、部门迅速以会议、标语、传单、广播等形式,广泛宣传煤炭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二是县级新闻媒体及时跟踪报道工作开展情况,宣传本次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积极营造“剿非治违”浓厚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3年10月29日—11月10日)

由各涉煤乡镇和各执法大队组织人员分别对各自责任范围内所有非法违法井口进行排查摸底(见附件);各类表册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县煤管局(附电子件),由指挥部统一核定后,交办给涉煤乡镇和执法大队实施打击整治。

(三)自查自纠阶段(2013年11月11日—11月15日)

各涉煤乡镇按照本方案的整治对象和整治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将自查自纠结果按时上报专项行动综合组。

(四)集中打击阶段(2013年11月16日—12月10日)

根据各乡镇自查自纠情况,各执法大队要验收乡镇工作成果。未按照标准整治到位的,要从快从重实施集中打击,彻底肃清非法违法生产井口。县纪检、监察部门采取责任倒查的方式,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总结阶段(2013年12月11日—12月31日)

各执法大队集中打击完成后,要书面移交给涉煤乡镇,并报专项行动综合组和县煤管局备案。综合组负责认真分析,及时验收总结,督促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监管长效机制的落实。各涉煤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五层五方”监管责任体系,分片逐矿逐井逐点落实“一对一”监管责任人,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乡镇要与合法矿业主签订“非法开采监管责任书”,落实合法矿主的监管责任;村委会要与乡镇签订监管责任书,落实基层组织的监管责任,村委会要教育引导群众不得为非法开采行为提供便利,不得到非法煤矿务工,要实行有奖举报制度、明查暗访制度和责任倒查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此次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全国“打非治违”工作推进视频会、全市安全生产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的具体体现,各有关部门、执法大队和涉煤乡镇要高度重视,抽调精干人员,精心安排,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工作方案,要用铁的心肠、铁的手腕、铁的纪律有序有力有效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严格标准,认真实施。要坚持做到规定动作不走样,打击手段不折扣,监管措施要得力,对顶风作案、拒不按照要求自行关闭到位的,要从重从严实施集中打击,确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三)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县煤管、国土、公安、工商、安监、监察、电力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依法按上限予以处罚;对触犯法律的,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健全机制,提升能力。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做到“六个结合”:要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与“四大行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同乡镇、煤矿企业季度、年度考核相结合,对非法违法开采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与狠抓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做好基层基础工作;要把“五层五方”责任体系同日常巡查相结合,发现一处,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同帮扶工作相结合,以部门帮乡镇,乡镇帮企业的方式,加大对乡镇和煤矿企业的帮扶力度,促进乡镇监管人员素质提升,提升乡镇监管部门履职、行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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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督查,严肃纪律。各级各部门要顾全大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或干扰本次专项行动,确保平稳顺利。执法保障组要加强督查;参与人员要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对不履职或未认真履职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六)密切配合,畅通信息。涉煤乡镇和有关部门必须设立公开举报信箱、电话,对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线索要及时收集整理,按规定对举报问题进行核查或移送相关职能部门核查处理(县煤管局举报受理电话:57695028,57629180);各执法大队与涉煤乡镇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同时要实行专项行动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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