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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2013年度非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信息来源: 编辑: 审核: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3-11-15 点击: 次 字号:

巫山县2013年度非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县煤矿“剿非治违”专项行动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严厉打击非法非煤矿山,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以保证安全与保障发展为目标,各乡镇和职能部门各尽其责,分工合作,集中整治,强化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非煤矿山,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安全生产水平。

二、整治对象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对象为:无证、证照不全、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的非煤矿山;超层越界从事生产的非煤矿山;不具备生产经营、安全生产条件应依法停产整顿治理的非煤矿山;未经备案或不符合条件的工程自用采石场。

三、工作步骤

(一)乡镇整治阶段(10月28日11月5日)。各乡镇作为辖区内非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非法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摸排,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做到该停产的一律停产,该暂扣设备的一律暂扣,该关闭的一律关闭;同时,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台账,及时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县政府。

(二)集中整治阶段(11月6日12月25日)。在各乡镇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由县国土房管局、安监局、公安局、经济信息委、林业局、工商局、电力公司等单位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集中整治各乡镇提供的重难点整治对象。停产整顿证照不齐或过期的非煤矿山;关闭无证擅自进行开采的非煤矿山,并拆除、收缴违法生产设备设施,情节严重的进行立案查处;进行备案管理的工程自用采石场,必须完善相关手续,由项目主管单位或所在乡镇进行安全监管;关闭工程完工后的自用采石场。集中整治结束后,各乡镇要加强后续监管,严防死灰复燃。

(三)检查验收阶段(12月26日12月31日)。12月26日前,各乡镇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县非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国土房管局)。县非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单位对各乡镇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的乡镇,责令限期整改,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排查、登记、打击、监管及情况报送。在集中整治阶段,做好后勤保障、宣传教育、政策解释、现场处置、维稳等工作。

(二)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牵头做好集中整治工作,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实施行政处罚;对需立案查处的非法非煤矿山,开展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并依法将涉嫌犯罪行为人移送司法机关。督促各乡镇做好依法没收、拆除非法非煤矿山生产设施设备等工作。

(三)县安监局。负责己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建设矿及硐探施工矿的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及时进行整改;积极参与集中整治工作。

(四)县公安局。负责追缴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民爆物品,对涉嫌犯罪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维护专项整治工作秩序,确保安全。

(五)县监察局。负责追究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县经济信息委。负责对非法煤矸石砖厂的界定、整治和后续监管工作。

(七)县林业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从事生产行为。

(八)县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行为。

(九)县供电公司。依法停止非法非煤矿山电力供应,没收电力设施设备;积极参与集中整治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非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贺玮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王家祥同志、县国土房管局局长汪忠来同志任副组长,县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经济信息委、林业局、工商局、供电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国土房管局,由汪忠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及时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完善监管机制。一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建立非法非煤矿山通报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执法。二是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各相关乡镇负责加强日常巡查,县国土房管局、安监局等单位加强指导,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非法违法行为。三是落实采矿权标识制度。县国土房管局督促矿山企业在矿区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建立矿山实地核查机制。县国土房管局、安监局等单位督促矿山企业每年委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技术支撑单位,以重点勘查项目和地下矿山为重点,实地核查矿山企业勘查开采情况,提交采掘工程图件、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等,出具实地核查报告,及时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并及时整改。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相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服从统一安排调度,非特殊情况不得缺席或换人;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依法开展各项工作,不得向非法非煤矿山供电,提供民爆物品;在非法非煤矿山查处结束前,不得擅自归还暂扣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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