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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地〔2016〕1271号
巫山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福田镇等6个镇垃圾收运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巫山府文〔2016〕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土地供应方案,并由你县负责组织实施。
二、同意你县将福田镇凌云村2社、官阳镇新民村4社、龙溪镇龙溪村1社、骡坪镇骡坪村9社、庙宇镇新城村1社、铜鼓镇铜鼓村8社集体农用地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
三、同意你县将福田镇凌云村2社5名、官阳镇新民村4社3名、龙溪镇龙溪村1社7名、骡坪镇骡坪村9社6名、庙宇镇新城村1社5名、铜鼓镇铜鼓村8社3名(共计29名,具体以实施征地时按有关规定测算的实际人数为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由你县依法予以妥善安置,并对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办理社保手续。
四、你县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已补充
五、本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人员安置等事宜,由你县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55号,渝府发〔2008〕45号、26号和渝府发〔2013〕5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六、请你县将有关本次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附件:征收土地面积分类及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统计表
重庆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