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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

信息来源: 编辑: 审核: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02-06 点击: 次 字号:

一、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

(一)国家级项目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在通过国土资源部预审,并经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国务院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由国土资源部直接安排下达计划指标。

(二)市级及区县级项目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已完成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符合用地报批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持下列材料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1)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计划请示文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批准文件;

(3)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相关材料;

(4)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文件或相关材料;

(5)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或相关材料;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标注用地范围并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章的1:10000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彩图纸质件2份和数据库光盘1份;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市政府批准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件;

(8)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2、审核下达。市国土房管局对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的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核,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环保要求、用地定额标准的,经局领导审批后,由市局规划处下达同意使用年度计划的通知,区县局依据通知,组织征地报件报市局建设用地处,征地报件经局长办公会审查后,区县局将征地相关费税缴纳后,凭缴款凭证复印件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批准文件。

二、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

(一)主城中心城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申报审批程序

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 。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剩于空间、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情况,于当年12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报市局,由市局审核后上报国土资源部。

2、审核下达。各区申报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各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据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规模和用途,按实施城市规划分批次申报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市国土房管局对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城市规划用途、供地政策、环保要求、用地定额标准的,经局领导审批后,由市局规划处下达同意使用年度计划的通知,区局依据通知,组织征地报件报市局建设用地处,征地报件经局长办公会审查后,区局将征地相关费税缴纳后,凭缴款凭证复印件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批文。

(二)城镇扩展边界以内的新增建设用地

城镇扩展边界以内的新增建设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建设项目完成前期工作,符合用地报批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持下列材料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1)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计划请示文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相关资料;

(4)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或相关材料;

(5)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或相关资料;

(6)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关材料;

(7)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平面布局图;

(8)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9)标注用地范围并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章的1:10000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彩图纸质件2份和数据库光盘1份。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文件;

(10)标注用地范围并加盖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公章的城市总体规划图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各1份;

(11)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文件各1份;

2、审核下达。市国土房管局对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的新增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环保要求、用地定额标准的,审核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农村集体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

(一)农村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土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原则上应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按照拆旧建新的要求落实用地。因分户等特殊原因确需建设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土地的,经个人申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乡镇(街道)政府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审核、区县审查同意的,由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30日前汇总后,持下列材料向市国土房管局一次性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1)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计划请示文件。

(2)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名册及相关申报材料;

(3)村、镇、区县审查意见;

(4)公安机关分户户籍证明及加盖分户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公章的原户籍复印件;

(5)标注用地范围并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章的1:10000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彩图纸质件2份和数据库光盘1份。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还应提供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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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标注用地范围并加盖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公章的村庄规划图1张或选址意见书原件1份;

2、审核下达。市国土房管局对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相关规划、用地定额标准的,审核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兴办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含镇改街、村改居后的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本村土地兴建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的,原则上应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按照拆旧建新的要求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存量建设用地。因特殊原因确需使用本村集体土地的,由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持下列材料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1)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计划请示文件。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使用集体土地的证明材料及收益分配方案;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相关资料;

(5)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或相关材料;

(6)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或相关资料;

(7)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关材料;

(8)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平面布局图;

(9)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10)标注用地范围并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章的1:10000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彩图纸质件2份和数据库光盘1份。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文件;

(10)标注用地范围并加盖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公章的村庄规划图1张或选址意见书1份;在集镇规划区范围的应提供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批准文件各1份、总体规划图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各1份;

2、审核下达。市国土房管局对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相关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环保要求、用地定额标准的,审核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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