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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通知

信息来源: 编辑: 审核: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08-18 点击: 次 字号: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生成日期:2009年09月27日
文件名称:关于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通知有 效 期:2009年09月27日生效
文  号:渝办发〔2009308主 题 词: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国家《20092011 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09 年起,我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范围

按照渝府发〔200713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实际,从2009年起,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一)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收入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规定核定,收入标准分别为:

1.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等11个区及北部新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

2.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3个区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

3.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县(自治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50元。

(二)低收入家庭房屋困难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

 

三、保障对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市实际居住,家庭人均收入、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上述标准,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

 

四、保障方式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等方式相结合。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的比例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五、保障标准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13平方米)。

2.租赁补贴标准:主城区为当地最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的50%80%;其他区县(自治县)参照主城区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3.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保障面积以内的租金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市物价局、市国土房管局以渝价〔2005367号文件转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租金标准的1.5倍,超过保障面积的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审定,原则上不超过渝价〔2005367号文件确定租金标准的2倍。

(二)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按照原规定执行。

 

六、申报审核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并由区县(自治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具体申请、初审、审核有关程序和要求,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28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具体保障方式和未明确的有关保障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布。

 

七、工作保障措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工作,建立和完善保障工作机构,落实工作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调配、聘用等方式,配备一线工作人员,加强培训,严格执行廉租住房的各项政策,组织做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清理工作,健全完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要加大宣传力度,让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了解住房保障范围扩大的有关规定,按要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注重协调,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工作的指导,确保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有序推进。

 

 

OO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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