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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划拨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用地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房管局提供);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建设项目列入(或为实施)经批准的国家、市、县级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行业发展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或其他规划的情况;项目建设规模、建设的主要内容、拟定总投资等;拟建项目用地总规模及各分项建设占用土地情况。)
3.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委托县国土事务所出具)。
4.其他要件。如移民迁建用地需提交移民管理部门核发的巫山新县城移民规划搬迁用地通知书及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用地平面布局图原件各一份;县政府同意划拨某建设项目用地的有关文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办理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用地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相关资料;
3.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或相关材料;
4.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意见;
以上资料提交齐全后,由县国土房管局拟订建设项目供地方案报县政府同意批复,并在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发布公示10天无异议后,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新增建设用地的报批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用地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房管局提供);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列入(或为实施)经批准的国家级或市级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行业发展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或其他规划的情况;项目建设规模、建设的主要内容、拟定总投资等。
(2)拟选址情况:拟选址用地的充足理由。
(3)拟建项目用地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占用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情况;总用地中各分项建设占用土地情况。
(4)补充耕地初步方案:该项费用是否列入工程预算;拟采取的补充耕地方式;交费标准等。
3.建设项目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委托县国土事务所出具);
4.需审批(核准)的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需备案项目还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结论和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意见。
5.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议纪要。
6.项目实施对生态、环境、安全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利害关系人出具的意见。
7.其他要件。县政府同意某建设项目用地的有关文件。
(二)申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办理时限:以报市国土房管局同意并下达计划文件的时限为准)用地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相关资料;
3.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或相关材料;
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或相关资料;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关材料;
6.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平面布局图;
7.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8.标注用地范围并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章的1:10000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彩图纸质件2份和数据库光盘1份。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文件;
9.标注用地范围并加盖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公章的城市总体规划图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各1份;
10.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文件各1份;
以上资料提交齐全后,由县国土房管局组织材料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市国土房管局对申请的新增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环保要求、用地定额标准的,审核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申报农转用与土地征收手续(办理时限:以报市政府同意并下发批复文件的时限为准)报市政府审批需以下材料:
1.区(县)人民政府征(转)收土地请示及国土部门项目用地审查意见(PDF文档、纸质材料);
2.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一书三方案”(数据库表、纸质材料);
3.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数据库表、纸质材料);
4.建设用地申请表(纸质材料);
5.用地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数据库表);
6.已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文件(PDF文档、纸质材料);
7.土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完整图)、拟占用土地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地形图(蓝图);
8.规划部门对拟用地范围的规划用途说明及控制性详规图(纸质材料);
9.本次征地范围拟使用土地的意向性项目及基础设施等用地情况表,关于土地开发用途的说明(纸质材料);
1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结论和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意见;
11.预缴的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划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专用帐户的银行进帐单复印件及经办人、负责人签注的专项资金用途意见(或说明)并加盖公章(原件)(PDF文档、纸质材料);
12.耕地开垦费缴款收据、占用耕地拟抵冲的附验收合格证及相关项目资料和图件、开发整理项目在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中的备案号、占补平衡挂钩确认信息编号;大型重点工程同意计划补充的,报补充耕地对应项目资料(纸质材料)。
县国土房管局组织以上材料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通过后,市政府下达批复文件。
(四)征地公告与实施(办理时限: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最终完成的时限为准)
1.巫山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
2.国土房管局拟定补偿安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3.国土房管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4.实施补偿安置工作。
(五)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供应土地
1.符合划拨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凭县征地办出具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结证明和土地划拨管理费缴纳单据到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县国土房局向县政府报供地方案,并在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发布公示10天无异议后,县政府批复供地方案后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2.符合出让政策的建设项目,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程序办理土地出让合同后套发建设用地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