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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审批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 编辑: 审核: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02-20 点击: 次 字号:

                                        采矿权转让审批

                                          办事指南

                                                   巫山县国土房管局发布

                                                        2016-02-20


采矿权转让审批

办事指南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1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1

(二)实施机构………………………………………………1

(三)审批层级………………………………………………1

(四)申请主体………………………………………………1

(五)受理地点………………………………………………1

(六)办理依据………………………………………………1

(七)办理条件………………………………………… …..2

(八)申请材料…………………………………………  …..2

(九)办理时限………………………………………………3

(十)收费标准………………………………… … ……..…3

(十一)咨询服务…………………………  ………………..4

二、办理流程 ………………………………………………4

(一)申请…………………………………………………..4

(二)受理…………………………………………………..4

(三)办理进程查询………………………………………..4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4


(五)流程图…………………………………………………4

三、救济途径…………………………………………………5

(一)投诉……………………………………………………..5

(二)行政复议……………………………………………..…5

(三)行政诉讼……………………………………………..…6

四、表单填写…………………………………………………6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6

五、有关说明……………………………………………….…6

附件1………………………………………………………..7

附件2………………………………………………………..8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采矿权转让审批

编码:709468663-A-013

(二)实施机构:巫山县国土房管局矿产资源储量和开发科

(三)审批层级:县级

(四)申请主体:在巫山县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开采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法人单位。

(五)受理地点:巫山县国土房管局矿产资源储量和开发科(巫山县广东中路321号)。

(六)办理依据: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2号)。

2.《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变更采矿权主体的,可以转让采矿权”。

3.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六条:“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七)办理条件

申请采矿权转让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入生产满一年。

2.无违法开采行为、已缴清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3.国有或集体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已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4.采矿权属无争议。

5.受让人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八)申请材料

申请采矿权转让,应当向巫山县国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原件4份;

2.采矿权转让合同(出售、合资、合作转让的提交)原件1份;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因合资、合作设立新企业的不提供)原件1份

4.投产以来各年的销售纳税单复印件1份、资源税完税证明原件1份、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收据复印件1份;

5.采矿权价款采矿权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确认书、采矿权价款处置方式证明材料(国家出资勘查形成采矿权的提交) 原件1份;

6.受让人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技人人员证明 原件1份;

7.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批复原件1份(国有企业转让提交);

8.前次转让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再次转让的提交);

9.采矿权出让合同 及采矿权价款缴纳发票复印件1份;

10.储量核查报告及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

1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复印件1份;

1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及认定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

13.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矿权转让公示无异议意见书;

14.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九)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条:“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十)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一)咨询服务

巫山县国土房管局矿产资源储量和开发科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咨询地址:巫山县国土房管局506室、511室(巫山县广东中路321号)。

电话咨询号码:023—57689506、57692117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采矿权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双方一起将采矿权转让登记资料提交给巫山县国土房管局矿产资源储量和开发科511室。

(二)受理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23—57689506、57692117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申请件办结后,由巫山县国土房管局矿产资源储量和开发科通知申请单位负责人到我局矿产资源储量和开发科领取采矿权转让批复。

(五)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1. 投诉事项。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收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 投诉受理

县国土房管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3. 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 投诉处理时限

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5. 投诉渠道

县国土房管局电话:023-57682938。

(二)行政复议

1. 行政复议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 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政策法规处,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74号,联系电话:********。

(2)巫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巫山县广东中路222号,联系电话:023-57690572。

(三)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事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巫山县人民法院,地址:巫山县净坛一路468号,联系电话:023-57651793。

四、表单填写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2: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

五、有关说明

本办事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1:

采矿权转让审批流程图

    
 
 
  



附件2:

审批通知书文号:

采 矿 权

转 让 申 请 登 记 书

矿 山 名 称:

转让申请人:                   (签章)

受  让 人:                    (签章)

填  表 人:

填 表 时 间:

一、填表说明

1、本申请书一式四份,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收复印件。

2、“转让申请人”即采矿权人。转让申请人或受让人为法人的,填法人名称;为自然人的,填自然人名称。

3、“矿山名称”即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矿山名称。

4、“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填写并盖印章。

5、“经济类型”是指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经济等。

6、“采矿权获得时间及方式”指转让申请人获得该采矿权的时间及方式。“方式”指从国家直接获得、转让获得及有偿、无偿等情况。

7、“采矿权转让原因和方式”中,“转让方式”可填出售、作价出资等。

8、“采矿权评估值”是指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名称”是指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机构资格证号”指由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管理机关颁发的资格证书上的资格证号码。如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以上三项内容可不填写。

9、“采矿权价款缴纳方式”可填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作价出资或其他方式。

10、申请人若无上级主管部门,“转让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可不填写。

二、转让申请所必须附具的材料

(一)转让申请人

1、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2、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对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3、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4、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5、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6、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7、矿区范围图以及地理位置示意图,后者图幅大小要求为A4(210mm×297mm)。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9、评估报告和评估机构确认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可不附具。

10、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受让人

1、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

2、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除特别注明者外,均为原件。

法定代表人

经济类型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帐    号

开户银行

采矿权获得

时间及方式

时间                               方式

采矿权转让

原因及方式

原因

方式

采矿许可证

证    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限

采矿权评估值

万元

转让合同中的采矿权

转让价格

万元

评估机构

名称

评估机构

资格证号

矿山企业采矿生产开始时间

应缴纳的

采矿权使用费

万元

经有关部门批准减免

的采矿权使用费

万元

实际缴纳的

采矿权使用费

万元

应缴纳的矿产

资源补偿费

万元

经有关部门批准减免

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万元

实际缴纳的

矿产资源补偿费

万元

应缴纳的资源税

万元

经有关部门批准减免

的资源税

万元

实际缴纳的

资源税

万元

应缴纳的

采矿权价款

万元

经有关部门批准减免

的采矿权价款

万元

实际缴纳的

采矿权价款

万元

采矿权属

有无争议

采矿权价款

缴纳方式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法定代表人

经济类型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帐    号

开户银行

准备投资规模

预期建矿时间

预期开采规模

受让

人的

资质

条件

资金条件

技术条件

设备条件

转让申请人

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印章)    时间:

审批机关意见

(印章)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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