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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让审批

信息来源: 编辑: 审核: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12-10 点击: 次 字号:

                                      探矿权转让审批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第六条;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1998年第89号公告)第三十七条。

二、申请材料

1、探矿权转让申请书           原件4

2、探矿权转让合同(包括、出售、合资、合作转让合同)原件1

3、勘查情况报告             原件1

4、勘查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1

5、已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和进行了最低勘查投入资金证明材料             

 复印件1

6、(国家出资勘查形成探矿权的)探矿权价款评估报告书、探矿权价款处置方式证明材料 原件1

7、受让人具有与勘查相适应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证明 原件1

8、(有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批复  原件1

9、再次转让的,提交前次转让批准文件  复印件1

10、转让方、受让方承诺书         原件1

四、受理条件

1、提交资料齐全、真实、准确;填写完整、规范

2、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已满二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3、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4、探矿权属无争议;

 5、探矿权人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并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6、受让人符合法定资质条件。

五、申请受理机关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六、决定机关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勘查登记费

50/

依据: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第八条、第十二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第八条、第十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二十七条、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97项。

2)《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1998年第89号公告)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59号)第三条

八、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九、证件及有效期

为原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进行勘查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第十三条

十、其他特别说明事项

上述要件适用于出售探矿权或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矿产资源的。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矿产资源的,只需将合作或合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一、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及转让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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