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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让审批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六条;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1998年第89号公告)第三十七条。
二、申请材料
1、探矿权转让申请书 原件4份
2、探矿权转让合同(包括、出售、合资、合作转让合同)原件1份
3、勘查情况报告 原件1份
4、勘查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1份
5、已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和进行了最低勘查投入资金证明材料
复印件1份
6、(国家出资勘查形成探矿权的)探矿权价款评估报告书、探矿权价款处置方式证明材料 原件1份
7、受让人具有与勘查相适应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证明 原件1份
8、(有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批复 原件1份
9、再次转让的,提交前次转让批准文件 复印件1份
10、转让方、受让方承诺书 原件1份
四、受理条件
1、提交资料齐全、真实、准确;填写完整、规范
2、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已满二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3、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4、探矿权属无争议;
5、探矿权人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并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6、受让人符合法定资质条件。
五、申请受理机关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六、决定机关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七、收费标准
勘查登记费
50元/个
依据: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第八条、第十二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第八条、第十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二十七条、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97项。
(2)《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1998年第89号公告)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59号)第三条
八、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九、证件及有效期
为原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进行勘查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第十三条
十、其他特别说明事项
上述要件适用于出售探矿权或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矿产资源的。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矿产资源的,只需将合作或合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一、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