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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矿山实地核查储量动态检测和开发利用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采矿权人:
为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国土资源部、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要求,决定开展2013年度矿山实地核查、储量动态检测及开发利用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矿山实地核查、储量动态检测及开发利用年检工作是是各采矿权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开展矿山实地核查,既是强化矿山开采监管工作的重要措施,也可让企业及时掌握矿山开采情况,实施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可及时知晓资源变化情况,合理安排生产布局,开展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可全面检查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促进矿产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各采矿权人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我局将矿山实地核查、储量动态检测及开发利用年检工作进行统筹安排,矿山实地核查成果将作为储量动态检测和开发利用年检的重要基础资料,矿山实地核查成果、储量动态检测报告及开发利用年检资料综合使用,统一装订成册。为确保按时完成此项工作,各采矿权人务必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工作实行纸质报件审查、电子报件网络在线审查“双轨模式”,我局将各矿年检电子资料通过网络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查。各采矿权人必须在
特此通知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4号)
巫山县国土房管局
国土资源部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和“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制度,促进矿产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土地得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机构和年检对象
(一)年检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管辖权限具体实施。年检工作按照属地和分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二)凡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年检。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当年度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二)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三)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
(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六)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八)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
(九)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
(十)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或资料情况。
(十一)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
(十二)日常监督、检查、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十三)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十四)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内容。
三、年检程序
(一)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年检实施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并接受年检(采矿权人拥有两个以上采矿许可证的,按采矿许可证一证一报)。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见附件)。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总结,主要内容包括:(1)矿山概况及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情况,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2)矿山年度生产情况;(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实施情况;(4)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5)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费用缴纳情况;(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7)实施开采总量控制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和产品销售等情况;(8)获得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支持的,专项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9)上一年度和日常监督、检查、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10)是否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采矿行为;(11)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矿山储量年报》(含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采到)现状平面图和资源储量估算图)和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复印件。
4.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结缴票据(复印件)及缴费减免证明文件。
5.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山企业,应提交矿产品的生产、销售原始台帐或有关证明材料。
6.获得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支持的矿山企业,应提交专项资金明细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7.采矿许可证下、副本(验原件,留存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
8.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9.采矿权标识牌的照片。
10.采矿权人对其所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11.年检实施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年检实施机关在审查采矿权人报送的年检材料和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后,应当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
(三)县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完成年检工作,并按时将年检工作总结、相关统计表及采矿权人提交的年检材料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四)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5月底前将年检工作总结报告、年检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和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通过网络或报盘方式报部储量司。年检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年检工作实施情况、主要成效、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建议等。
(五)国土资源部汇总和通报全国矿产开发利用年检工作情况;根据各地年检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对年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四、年检结果的确定及处理
(一)年检实施机关审查采矿权人报送的年检材料和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年检检查的决定,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返还采矿许可证副本。
(二)年检实施机关在年检中发现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采矿权人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采矿权人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年检确定为不合格,并移交有处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1.故意逃避或拒绝接受年检的。
2.提交的年检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可弄虚作假的。
3.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手续的或采矿许可证过期的。
4.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义务的。
5.未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手续、未接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不提交矿山含量年报的。
6.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三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7.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的。
8.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开采的。
9.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10.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罚未履行到位的;对上一年度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督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11.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三)年检实施机关机应当将年检结果向采矿权人通报、向原发证管理机关备案,向社会公告年检结果。
对于注销、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登记发证机关应及时通过采矿权登记管理系统和统一配号系统更新数据库。
五、其它要求
(一)年检工作采用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检实施机关对年检矿山的实地检查率不得低于应检矿山的20%。上级年检机关应对下级机关年检工作进行抽检,抽检率不应低于应检矿册的5%。
在年检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的作用。年检机关应当建立采矿权人年检档案。
(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建立健全年检内部会审制度,各相关业务处(科、股)要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年检工作。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年检工作进行抽查。对年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年检实施机关和个人给予表彰。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省、市、县年检职责分工和权限等要求,制定和完善年检办法,并报部备案。开采建筑用砂石粘土的矿山企业年检申报材料可适当简化,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四)石油、天然所(含煤层气)、矿泉水和地热年检工作按照部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
2.年度年检情况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
( 二○ 年度)
采矿权人名称: (盖章)
矿山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nextpage}填 表 人: 企业审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制
填 写 要 求
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以下简称《年度报告书》)适用于依照《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登记的采矿权人。
⒉采矿权人应当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年度报告书》和其它规定的材料报送年检机关。
3.填写《年度报告书》中各栏目内容应填写齐全,必要时可添加附页。
4.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名称、采矿许可证号等,按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填写。
5.填报矿山技术经济指标和相关信息应与《矿山储量年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等保持一致。
⒍“年检主要内容”中各项应有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⒎“实地检查情况”有实地检查的年检人员对照年检内容进行填写;“年检意见”由年检负责人填写;“年检结论”由年检实施机关填写并盖章;“上级年检机关抽查意见”由上级年检机关对抽查的矿山填写意见。
⒏本年年报告书一式三份,经年检机关年检工作结束后留存一份,其余分送上级年检机关、采矿权人各一份。
9.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年检后的《年度报告书》,通过网络或报盘报送国土资源部。
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基本情况
矿山(井)名称 |
|
行政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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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号 |
|
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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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基本情况 | |||||||||||||||||
(1)主要矿产名称: |
(7)选矿方法: |
(11)实际生产能力 | |||||||||||||||
(2)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8)剩余服务年限: 年 |
采矿(煤): 万吨/年 | |||||||||||||||
(3)建矿时间: 年 月 日 |
(9)从业人员数: 人 |
选矿(煤): 万吨/年 | |||||||||||||||
(4)开采方式: |
(10)设计生产能力 |
(12)实际采选矿石(煤)量 | |||||||||||||||
(5)开拓方式: |
采矿(煤): 万吨/年 |
采矿(煤): 万吨/年 | |||||||||||||||
(6)采矿方法: |
选矿(煤): 万吨/年 |
选矿(煤): 万吨/年 | |||||||||||||||
2.矿山主要经济指标 | |||||||||||||||||
(1)工业总产值: 万元(其中综合利用产值: 万元) |
(2)年销售收入: 万元 | ||||||||||||||||
(3)矿产资源补偿费 |
(4)采矿权使用费 |
(5)采矿权价款 | |||||||||||||||
本年应缴: 万元 |
本年应缴: 万元 |
本年应缴: 万元 | |||||||||||||||
本年减免: 万元 |
本年减免: 万元 |
本年减免: 万元 | |||||||||||||||
本年实缴: 万元 |
本年实缴: 万元 |
本年实缴: 万元 | |||||||||||||||
本年欠缴: 万元 |
本年欠缴: 万元 |
本年欠缴: 万元 | |||||||||||||||
欠缴余额:万元 |
欠缴余额: 万元 |
欠缴余额: 万元 | |||||||||||||||
3.采选技术指标 | |||||||||||||||||
(1)采区(矿块)回采率 |
(2)矿山(井)回采率 |
(3)选(洗)矿回收率(非煤) | |||||||||||||||
设计开采回采率: % 核定开采回采率: % 实际开采回采率: % 年采出矿量: 万吨 年损失矿量: 万吨 年动用储量: 万吨 |
设计开采回采率: % 核定开采回采率: % 实际开采回采率: % 年采出矿量: 万吨 年损失矿量: 万吨 年动用储量: 万吨 年摊销矿量: 万吨 |
设计选矿回收率: % | |||||||||||||||
核定选矿回收率: % | |||||||||||||||||
实际选矿回收率: % | |||||||||||||||||
原矿年入选量: 万吨 | |||||||||||||||||
原矿入选品位: % | |||||||||||||||||
精矿年产量: 万吨 | |||||||||||||||||
精矿品位: % | |||||||||||||||||
尾矿品位: % | |||||||||||||||||
(4)选煤情况 | |||||||||||||||||
原煤入选率: % |
原煤年入选量: 万吨 |
精煤理论产率: % | |||||||||||||||
入选原煤灰分: % |
精煤年产量: 万吨 |
尾煤灰分: % | |||||||||||||||
精煤灰分: % |
煤泥灰分: % |
中煤灰分: % | |||||||||||||||
当年利用量: 万吨 |
矸石灰分: % |
矸石带煤: % | |||||||||||||||
4.废(矸)石利用 | |||||||||||||||||
废(矸)石堆: 个 |
累计存放量: 万吨 |
本年产生量: 万吨 |
当年利用量: 万吨 | ||||||||||||||
5.尾矿情况 | |||||||||||||||||
尾矿库数量: 座 |
累计存放量: 万吨 |
本年产生量: 万吨 |
本年利用量: 万吨 | ||||||||||||||
6.共伴生矿产利用 | |||||||||||||||||
(1)共半生矿产名称 |
(2)综合利用系数 |
(3)异体矿产开采 | |||||||||||||||
可利用矿产: 实际利用矿产: |
可回收矿产个数: 个 实际回收矿产个数: 个 |
年采出矿量: 万吨 | |||||||||||||||
年损失矿量: 万吨 | |||||||||||||||||
年动用储量: 万吨 | |||||||||||||||||
(4)共伴生矿选矿 | |||||||||||||||||
A.矿产名称1: |
B.矿产名称2: |
C.矿产名称3: |
D.矿产名称4: | ||||||||||||||
回收数量: 万吨 |
回收数量: 万吨 |
回收数量: 万吨 |
回收数量: 万吨 | ||||||||||||||
精矿品位: % |
精矿品位: % |
精矿品位: % |
精矿品位: % | ||||||||||||||
入选矿量: 万吨 |
入选矿量: 万吨 |
入选矿量: 万吨 |
入选矿量: 万吨 | ||||||||||||||
入选品位: % |
入选品位: % |
入选品位: % |
入选品位: % | ||||||||||||||
回收率: % |
回收率: % |
回收率: % |
回收率: % | ||||||||||||||
年检主要内容 |
项 目 |
采矿权人自查意见 |
年检机关意见 |
项 目 |
采矿权人自查意见 |
年检机关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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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报告书》应填内容和年检材料是否齐全? |
是□ 否□ |
是□ 否□ |
9.是否设立采矿权标识牌? |
是□ 否□ |
是□ 否□ |
||||||||||||
2.采矿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
是□ 否□ |
是□ 否□ |
10.是否上班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等报表? |
是□ 否□ |
是□ 否□ |
||||||||||||
3.是否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 |
是□ 否□ |
是□ 否□ |
11.“三率”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
是□ 否□ |
是□ 否□ |
||||||||||||
4.是否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
是□ 否□ |
是□ 否□ |
12.开采总量控制执行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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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
是□ 否□ |
是□ 否□ |
13.是否编报土地复垦方案,并按此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
是□ 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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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按规定缴纳矿业权价款? |
是□ 否□ |
是□ 否□ |
14.上年度年检发现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
是□ 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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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按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补偿金? |
是□ 否□ |
是□ 否□ |
15.国土资源管理部处罚是否履行到位? |
是□ 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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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按规定提交矿山储量年报? |
是□ 否□ |
是□ 否□ |
16是否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况? |
是□ 否□ |
是□ 否□ |
||||||||||||
注:“是”表示依法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否”表示未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第16项除外)。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的“□”中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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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情况 |
年检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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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国土 资源 主管 部门 审查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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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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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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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年 月 日 | ||
市级 国土 资源 主管 部门 审查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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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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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
|
日期 |
年 月 日 | ||
省级 国土 资源 主管 部门 审查 意见 |
| ||||||
审查人 |
|
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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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年 月 日 | ||
年检 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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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年 月 日 | |||||
上级 年检 机关 抽查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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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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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年 月 日 | ||||
附件2
年度年检情况统计表(年检和抽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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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矿山 数(个) |
应检矿山 数(个) |
实检矿山 数(个) |
年检率 (%) |
实地检查矿山(个) |
实地检查比率(%) |
不合格矿山数(个) |
抽查矿山 数(个) |
抽检率 (%) |
各注 |
部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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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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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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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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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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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年检情况统计表(年检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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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采矿权标识牌(个) |
提交储量年报 (个) |
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表填报矿山(个) |
开采回采率达标矿山(个) |
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万元) |
采矿许可证过期(个) |
其他 |
部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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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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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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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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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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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年检情况统计表(问题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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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非法采矿(个) |
注销许可 证(个) |
吊销许可 证(个) |
追征补偿 费 (万元) |
罚没款 (万元) |
没 收 矿 石 (万吨) |
刑 事 处 罚 (起) |
其它 |
部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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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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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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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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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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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