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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程序 申请与受理
一、查验并收取申报资料
(一)申请三级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应收取: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原件
2、营业执照 (验证原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原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注册资本验资证明文件(验证原件)复印件
6、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验证原件复印件
7、管理和技术人员职称证书(验证原件)复印件
8、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市或区两级劳动社会保障局印制的规范性合同)复印件3份
二、查验收取资料:受理人应认真检查申请人填写的表格和提交的资料,对漏报漏填、印章不齐、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但受理人应向申请人一次告知应该补正的资料。
三、办理收件手续 :受理人清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装入卷宗。
第二程序 审查与决定
审查与决定,是指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予颁发物业资质证书的过程。审查与决定分为初审、复审、最后决定。
一、初审三级物业企业:
(1)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人民币是否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是否不少于10人,其中,具体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是否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
(5)是否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6)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是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7)是否具备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条件。
其中,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不需审查第(5)、(6)项内容。
二、复审
(一)复审人根据初审人签注的初审意见作如下审查:1、初审人签注的初审意见与申请人申报的情况是否一致; 2、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备; 3、初审人签注的初审意见是否符合规定;4、复审人在复审中发现有问题的,经核实后退回初审人补正或直接纠正处理。
三、最后决定
(一)最后决定人应按以下内容签注决定意见:1、是否同意复审人复审意见;2、不同意复审人意见的,补正或更正复审意见的决定;3、是否准予登记发证。
(二)最后决定人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最后决定工作,未经最后决定批准的案件不得编号、缮证、发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