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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国土房管局 巫山县工商管理局
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了全面落实《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工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3〕404号)的有关要求,切实规范我县房地产经纪市场经营秩序,坚决制止和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市场治理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秩序,依法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经纪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房地产经纪市场治理范围
本县所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门店)和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的从业人员。
三、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
(一)组织全面检查。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人员和经营行为三个方面组织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备案、实行明码标价、执行经纪服务合同、商品房销售代理、挂牌上岗、经纪行为规范等情况。
(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畅通举报投诉案件线索渠道,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对在检查和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依法严厉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2、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
3、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
4、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
5、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以及低价收进高价租出赚取差价的行为;
6、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7、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
8、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9、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10、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及租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或注册证书的行为。
对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其他违法侵权行为,也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公开曝光和通报。对依法惩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有关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并对典型案件进行通报。
四、专项治理方式
采取自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县国土房管局会同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组织人员进行集中检查,并对群众投诉、举报或者媒体曝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治理。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召开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会议,宣传学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治理文件精神,部署房地产经纪专项整治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
房地产经纪机构依照《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重庆市经纪人条例》等规定,对照《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治理检查表》(附件1)的内容开展自查自纠,针对查找出的问题,于
(三)检查治理阶段(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县国土房管局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辖区治理范围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经纪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限期整改、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出罚款、取消备案等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对偷税漏税、违规收费的,移交税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四)总结巩固阶段(
对本次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含部署与落实情况)及其取得的成效及时进行认真总结,特别是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不断强化管理,积极推进房地产经纪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和专项检查汇总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并接受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组织的重点抽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由县国土房管局副局长冉宾雁任组长,工商局纪检组长任道著任副组长,国土房管局、工商局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国土房管局。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的相关具体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县国土房管局、工商局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查处的工作机制。指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完善行为规范,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队伍素质。
(三)加大查处力度。县国土房管局、工商局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加大查处力度,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处以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税务、物价等部门;对经纪人员要依法处以罚款。
(四)开展自查自纠。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高度重视,按照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从业人员资质不齐的,应积极参与每年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组织的培训和考试,取得相应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并到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进行执业注册。
(五)建立长效机制。县国土房管局、工商局要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将违法违规不良信息录入信用档案。要坚持整顿规范和制度建设并重、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并重、加强管理和改善服务并重、受理投诉和主动监管并重,逐步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日常动态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我县房地产经纪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联系人:县国土房管局 何大庆 联系电话:57691867
县工商管理局 陈 明 联系电话:57687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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